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 請 人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丁育群代 理 人 王耀彩相 對 人 陳孟濬相 對 人 陳若芸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陳听蘋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申請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國民住宅條例第27條及民法第8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陳建利(殁)於民國89年5月2日,以馬公市○○○段○○○○○○號(重測後馬公市○○○段○○○○○號)及馬公市○○○段○○○○號(重測後馬公市○○○段○○○○號)為擔保,向聲請人申貸84年度自建國民住宅貸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整,並經辦妥法定抵押權登記在案。查該借款約定借貸期限為20年,借款利率為年息5.3%(每屆滿1年按當時利率調整1次),採前5年按月繳息,第6年起則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還款辦法,並約定如應繳本息逾3個月經催告仍未履行者,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償還全部所剩借款及應計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詎原債務人陳建利自民國102年4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297,415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已逾期3個月以上,雖經催告仍拒不付款,而系爭抵押物所有權於原債務人陳建利死亡後,即由相對人等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在案,為債權受償計,故向鈞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以保權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影本、國民住宅法定抵押權囑託登記清冊影本、國民住宅法定抵押權內容變更囑託登記清冊影本、催告函影本、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並經本院於103年8月22日通知相對人等於文到10日內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且經相對人等於同年8月27日收受送達,然相對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11號│├──┬──────────────────────┬──┬──────────┬───────┬──────┤│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澎湖縣│馬公市 │風櫃西 │ │1224 │建 │ │ │107.39 │全部 │重測前風櫃西││ │ │ │ │ │ │ │ │ │ │ │段112地號 │└──┴───┴────┴────┴────┴───┴──┴──┴──┴────┴───────┴──────┘┌─────────────────────────────────────────────────────────────┐│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11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 利│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及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風櫃西│馬公市風櫃尾60│馬公市○○○段│鋼筋混凝土造3 │一層:58.42平方公尺; │二層陽台:│全部 │重測前風櫃尾段26││ │段112 │之20號 │1224地號 │層國民住宅 │二層:58.42平方公尺; │2.44平方公│ │8建號 ││ │建號 │ │ │ │三層:38.38平方公尺, │尺 │ │ ││ │ │ │ │ │總面積:155.22平方公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