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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3 年司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 請 人 李仲加相 對 人 歐陳秋貴

歐俊仁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歐陳秋貴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歐陳秋貴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歐陳秋貴、歐俊仁於民國102年8月30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開立本票乙張為憑,且以相對人歐陳秋貴所有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2,000,000元,作為債權之擔保,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聲請人向之為清償之請求,豈知相對人卻置不理,迄今尚未依約償還,為此依民法有關規定,聲請鈞院准予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借據及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除相對人歐俊仁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系爭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無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8號│├──┬──────────────────────┬──┬──────────┬───────┬──────┤│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 │ │平方公尺│ │ │├──┼───┼────┼────┼────┼───┼──┼──┼──┼────┼───────┼──────┤│001 │澎湖縣│馬公市 ○○○○段│ │864 │旱 │ │ │761.35 │全部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