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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呂勇籐被 告 曾雪惠被 告 蔡合東被 告 黃金貴被 告 蔡育成被 告 蔡鴻典被 告 蔡鴻志被 告 蔡佳穎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81,475元(計算式即附表金額3,571,554元及109,921元之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依靚┌─────────────────────────────┐│附表: │├──────┬──────┬──────┬────────┤│地號(澎湖縣│面積(平方公│公告現值(新│訴訟標的價額 ││馬公市○○段│尺) │臺幣:元/平│(新臺幣:元 ││地號) │ │方公尺) │ /元以下四捨 ││ │ │ │五入) │├──────┼──────┼──────┼────────┤│ 0000 │ 637.77 │ 1,400 │ 892,878 │├──────┼──────┼──────┼────────┤│ 0000-1 │ 637.78 │ 1,400 │ 892,892 │├──────┼──────┼──────┼────────┤│ 0000-2 │ 637.78 │ 1,400 │ 892,892 │├──────┼──────┼──────┼────────┤│ 0000-3 │ 637.78 │ 1,400 │ 892,892 │├──────┴──────┴──────┴────────┤│ 合計 3,571,554元 │└─────────────────────────────┘

裁判案由:交付權狀等
裁判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