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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古富能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朝勇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以原告主張遭被告占有澎湖縣馬公市○○段○○○○○號之土地面積約20平方公尺(實際以測量後為準)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計算式:

1,600元×20平方公尺=3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起訴狀中舉發被告無權占用澎湖縣馬公市○○段○○○○○號、1033地號之國有土地,並非私權之爭執,故此部分不予徵收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裁判日期: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