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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合東

黃金貴蔡育成蔡鴻典蔡鴻志蔡佳穎共 同送達代收人 吳麗琴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曾雪惠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呂勇籐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53號交付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裁判案由:交付權狀等
裁判日期: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