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謝智翔被 上訴人 許國洺

洪雅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本院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間就如附表所示六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上訴人洪雅玲應塗銷前項土地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聲請(見本院卷第69頁反面),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許國洺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向上訴人申請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貸-LOAN,並簽發本票1紙,惟自94年9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至103年11月27日止,共積欠信貸-LOAN消費款新臺幣(下同)334,654元(內含消費本金117,091元、利息217,563元)。被上訴人許國洺既於94年9月起即開始逾期還款,顯已陷入財務困難,其不思如何清償債務,竟隨即於同年11月2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6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贈與其嫂嫂即被上訴人洪雅玲,並於同年12月26日將如附表所示6筆土地之應有部分,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洪雅玲所有,致使上訴人求償困難,核被上訴人間就如附表所示6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屬於詐害債權行為無訛,上訴人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前述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回復原狀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被上訴人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上訴人於原審之聲明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被上訴人則未於原審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及主張。經原審一造辯論判決上訴人之訴無理由,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補陳:被上訴人許國洺於94年9月起逾期繳款後,將如附表所示6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無償移轉與被上訴人洪雅玲,係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致其責任財產減少,有害及上訴人之債權,而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此事。又依被上訴人許國洺之財產資料所示,其94年間名下財產僅殘值極低之車輛1部及價值2,400元之澎湖縣馬公市○○里○○路肉攤,無執行實益,亦難認足以清償本件債務,故上訴人應得行使撤銷權。因原審並未查明上訴人許國洺之財產資料,疏未就重要證據調查審酌,原審判決恐嫌速斷,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上訴人為被上訴人許國洺之債權人,而被上訴人間就

如附表所示6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所為贈與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無償行為,且於94年間,被上訴人許國洺除中華廠牌87年出產之車輛1部及位於澎湖縣馬公市○○里○○路肉攤1筆不動產外,別無其他財產,亦有被上訴人許國洺94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則其將如附表所示6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贈與被上訴人許雅玲,以致無力清償對上訴人之債權,自屬有害上訴人之債權。故而,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上訴人間就如附表所示6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命塗銷如附表所示6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王政揚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湘筠附表:

┌──┬────────────────┬──┬────┬───────┐│ │ 土地坐落 │ │ 面積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01 │澎湖縣│馬公市 ○○○段 │689 │旱 │229.13 │16分之1 │├──┼───┼────┼────┼──┼──┼────┼───────┤│02 │澎湖縣│馬公市 ○○○段 │697 │旱 │272.67 │16分之1 │├──┼───┼────┼────┼──┼──┼────┼───────┤│03 │澎湖縣│馬公市 ○○○段 │902 │建 │55.57 │64分之1 │├──┼───┼────┼────┼──┼──┼────┼───────┤│04 │澎湖縣│馬公市 ○○○段 │903 │建 │76.47 │64分之1 │├──┼───┼────┼────┼──┼──┼────┼───────┤│05 │澎湖縣│馬公市 ○○○段 │904 │建 │74.35 │64分之1 │├──┼───┼────┼────┼──┼──┼────┼───────┤│06 │澎湖縣│馬公市 ○○○段 │1641│旱 │677.31 │16分之1 │└──┴───┴────┴────┴──┴──┴────┴───────┘

裁判日期:201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