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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陳永耀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被 上訴人 洪吳惠卿(即吳武孝之繼承人)

吳惠淑(即吳武孝之繼承人)吳惠娟(即吳武孝之繼承人)吳正隆(即吳武孝之繼承人)吳正統(即吳武孝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洪吳惠卿、吳惠淑、吳惠娟、吳正隆、吳正統為被上訴人吳武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吳武孝於民國105年2月5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其繼承人為洪吳惠卿、吳惠淑、吳惠娟、吳正隆、吳正統,有戶籍謄本為證。又洪吳惠卿等5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命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王政揚法 官 倪霈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裁判日期:201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