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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賽琳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清華、林賽慧、林賽敏等3人間給付應分擔之繼承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7,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裁判日期: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