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號原 告 李宜庭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被 告 佐竹和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