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呂武獎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慶文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
二、被告呂慶文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