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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呂武獎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慶文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

二、被告呂慶文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裁判日期:20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