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尤政偉原 告 尤芳儀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尤志仁等6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92元【計算式:房屋現值788,300元×12分之1(應有部分)=65,6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