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明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棠上列原告與被告彪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承攬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45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裁判案由:履行承攬契約
裁判日期: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