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8號抗 告 人 彭宗平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瑞添間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8號抗 告 人 彭宗平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瑞添間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