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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5 年家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鮑淑貞代 理 人 陳依伶律師相 對 人 鮑秋湖

鮑靖男鮑秀鈴鮑淑妹鮑靖宏鮑盈家鮑盈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應分擔之繼承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應分擔之繼承債務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專用委任狀等影本為證。又由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所請求給付應分擔之繼承債務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