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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5 年家救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富崇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法律扶助)相 對 人 陳富助

陳紋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聲請人業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該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為證,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6-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