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 告 鮑淑貞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被 告 鮑秋湖
鮑靖男鮑秀鈴鮑淑妹鮑靖宏鮑盈佳鮑盈滿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應分擔之繼承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