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社團法人澎湖縣身心障礙者服務協會法定代理人 徐晏文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4分之3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3分之2以上書面之同意。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修改章程第2條、第5條及第7條條文,經聲請人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通過,變更如附件所示,請求裁定等語。
三、經查,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不同,社團法人變更章程,依上開規定,僅需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無準用民法第62條需須經法院為必要處分之規定,此乃因社團法人為社員之組織,與財團法人係由捐助財產構成及具有公益性質有所不同,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實無必要,亦無依據,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變更章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要屬法人登記事務而已,無需法院裁定,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