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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光復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間之契約無效,核原告之請求係因契約關係而涉訟,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提起此確認之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惟原告起訴狀僅於訴訟標的欄載明價額57,000,000元,然未載明該價額據以計算之基礎,尚難認係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並按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則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就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