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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澎湖縣○○鄉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許文丞上列上訴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因105年訴字第10號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裁判日期:201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