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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5 年重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 告 黃陳蟬媚

陳嬋娟陳妙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代理人 歐沛芸

林冠廷律師被 告 陳敬譯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被 告 陳敬師

陳敬道陳妶姝鄭嘉云鄭嘉珮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繼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裁判案由:撤銷繼承登記
裁判日期: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