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林春淵訴訟代理人 林宏城
林宏輝視同上訴人 林春源被 上訴人 鄭林碧鳳
林強壯林百京林秀鸞林明勇林鶴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陳順輝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