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月芳相 對 人 林正隆關 係 人 林啟瑞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亦有規定。所謂依法不得代理,參酌民法第1086條第 2項立法理由,包含民法第 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末按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2條,另有明定。又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8款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甲○○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關係人丙○○則為聲請人之父親,今聲請人欲受讓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然因雙方對於附表不動產之移轉及設定抵押權取得貸款之處分有利害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之利益衝突情形,故聲請人無法代理乙○○辦理如附表不動產之處分行為,為此聲請選任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現與關係人即受監護人之父親丙○○居住於澎湖縣○○鄉○○村○○○00號。此有赤崁村村長黃禮聰106年5月12日之證明書、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106年5月18日白警分偵字第1060101149號函暨查訪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係受監護宣告之人居所地法院,就本件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有管轄權,先予敘明。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6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擔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63號聲請監護宣告卷宗核閱無誤。惟查,聲請人雖主張為照護相對人,須將上開不動產無償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語(詳見本院106年6月15日訊問筆錄)。然聲請人既係相對人即受監護人之監護人,依法不得受讓相對人之財產,其請求於法有違,相當明確。且相對人名下之財產僅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受監護宣告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無訛。如將附表不動產無償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客觀上難認係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監護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有處分財產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許可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其不動產,始符合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意旨,不得藉由聲請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方式加以規避,否則上開規定將成具文,與民法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立法意旨相違背。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讓與聲請人一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
┌─────────────────────────────────────────────────┐│106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 財產所有人:乙○○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1 │高雄市│仁武區 │永和 │ │996 │建│70.61 │1分之1 │ │ ││ ├───┼────┴───┴───┴────┴─┴────┴────┴──────┴──────┤│ │備考 │重測前:五塊厝段169-31地號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 │ 保證金額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價 格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1 │394 │高雄市仁武區永│2層樓 │一層: 34.06 │ │1分 │ │ ││ │ │和段996地號 │房加強│二層: 46.83 │ │之1 │ │ ││ │ │--------------│磚造、│騎樓: 12.77 │ │ │ │ ││ │ │高雄市仁武區永│住商用│夾層: 11.33 │ │ │ │ ││ │ │和二街42號 │ │合計:104.99 │ │ │ │ ││ ├──┼───────┴───┴───────────┴─────┴──┴─────┴─────┤│ │備考│重測前:五塊厝段856建號 │└─┴──┴────────────────────────────────────────────┘~T64X4L2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