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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泓翔海上育樂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惠莉原告與被告澎湖縣白沙鄉公所間給付補助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
裁判日期:201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