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財團法人辛氏宗祠法定代理人 辛遊宮代 理 人 辛榮彬上列原告與被告辛禎雄間請求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6,836元【計算式:南寮南段861地號面積1347.74㎡×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1,886,8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
二、澎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三、被告辛禎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