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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翁逸銘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顏秀雲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同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其敗訴部份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