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蕭奕士
蕭陳慧美蕭毓芳蕭茹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株式會社東和銀行間撤銷無償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954,0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