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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6 年除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嬌代 理 人 陳秀晴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本件8紙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6月2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8紙支票之發票人分別為訴外人即如附表所示,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按,又聲請人之代理人於106年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明:8紙支票中,其中2紙支票受款人○○○○有限公司及○○○○商行係聲請人客戶,由聲請人做託收。其餘6紙票據也是同樣的情形等語。準此,本件8紙支票既僅係聲請人之客戶為託收,則本件票據權利人仍應為該客戶,聲請人不因委託關係而成為票據權利人及能據該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基上,聲請人既非票據權利人或能據該證券主張權利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51條第2項第1款,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得聲請撤銷除權判決之規定,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自亦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001 │莊○○ │○○區○○○○部 │105年5月31日│14,404元 │0000000 │ │├──┼─────────┼─────────┼──────┼────────┼───────┼──┤│002 │顏○○ │○○銀行○○分行 │105年5月31日│6,400元 │AK0000000 │ │├──┼─────────┼─────────┼──────┼────────┼───────┼──┤│003 │陳○○ │○○○○○○銀行○│105年5月31日│17,2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 │ │ │ │ │├──┼─────────┼─────────┼──────┼────────┼───────┼──┤│004 │○○○○有限公司 │○○○○○○銀行○│105年6月2日 │27,72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005 │陳○○ │○○第二信用合作社│105年5月20日│6,600元 │0000000 │ ││ │ │○○分社 │ │ │ │ │├──┼─────────┼─────────┼──────┼────────┼───────┼──┤│006 │○○○○○廠陳○○│○○第二信用合作社│105年5月31日│102,300元 │0000000 │ ││ │ │○○分社 │ │ │ │ │├──┼─────────┼─────────┼──────┼────────┼───────┼──┤│007 │蕭○○ │○○第二信用合作社│105年6月7日 │12,000元 │0000000 │ ││ │ │○○分社 │ │ │ │ │├──┼─────────┼─────────┼──────┼────────┼───────┼──┤│008 │○○衛生所 │○○○農會○○○分│105年5月25日│13,650元 │588271 │ ││ │ │ 部 │ │ │ │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1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