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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7 年司家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高玉霞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許有能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繼字第1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民第1178、1179條規定對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103年度家催字第2號)。又被繼承人如附表之遺產前經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度司執字第3230號案件受理在案,如附件之執行標的經拍定並分配價款後終結執行程序。於公示催告期間,並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主張權益,爰將被繼承人名下賸餘之澎湖縣○○○段0000000地號2筆土地辦理收歸國有,故被繼承人許有能已無遺產可資管理,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本院103年度家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裁定、104年度繼字第69號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裁定、聯合報分類廣告委刊證明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澎湖地政事務所105年8月16日澎地所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度司執字第3230號塗銷查封登記函、及通知分配期日函暨分配表等件影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許有能名下如附表之遺產經拍定分配價款後,抵押權人尚有債權新台幣167萬1,223元未獲清償,有上開通知分配期日函暨分配表影本在卷可參,並經調閱相關卷宗查明無訛。而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須在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始得將被繼承人之遺產歸屬國庫。為查明遺產管理人是否已了結被繼承人之債務,而得將其遺產收歸國有,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5日、5月28日通知聲請人說明並提出已清償剩餘債務之相關文件。經聲請人於同年6月1日函復稱:無上開執行案件債權人僅就抵押物取償,而同意被繼承人之其他財產收歸國有之相關文件。本件既有被繼承人與他人間債務問題尚待了結,即難認為聲請人業已執行完畢有關遺產管理人職務,在聲請人提出已了結債務之相關文件前,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

~T40X0L2;┌─────────────────────────────────────────────────┐│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 財產所有人:許有能(歿)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澎湖縣│○○鄉 │○○○│ │000 │建│139.69 │全部 │ ││ ├───┼────┴───┴───┴──────┴─┴─────┴──────┴────────┤│ │備考 │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1 │00 │澎湖縣○○鄉○│二層樓│一層 : 62.55 │ │ 全部 │ ││ │ │○○段000地號 │鋼筋混│二層 : 62.55 │ │ │ ││ │ │--------------│凝土加│電梯樓梯間: 15.11 │ │ │ ││ │ │湖西鄉○○00之│強磚造│合 計:140.21 │ │ │ ││ │ │0號 │國民住│ │ │ │ ││ │ │ │宅 │ │ │ │ ││ ├──┼───────┴───┴───────────┴─────┴────┴─────────┤│ │備考│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T64X4L25;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裁判日期:201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