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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7 年司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 請 人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淑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明文,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故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如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再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者,當無聲請再行裁定之必要,如當事人竟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抵押權人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苟非不能據該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則該抵押權人嗣後又重複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不僅徒使法院踐行無益之程序,並課抵押人重複負擔聲請費用之責任,自應不予准許(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緣相對人許淑玲於民國104年1月10日以坐落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四筆土地,與聲請人簽訂「善品本真住宅興建工程」承攬契約,委請聲請人分別以相對人許淑玲、李嘉玲、呂黎珊、李豐銘等四人名義為起造人,於上開四筆土地上興建房屋,承攬總價為新台幣(下同)32,000,000元,其中坐落澎湖縣○○市○○段○○○○○○號上之房屋起造人為相對人許淑玲,相對人同時日再與聲請人就該戶簽訂承攬契約,約定系爭房屋承攬報酬額為8,689,982元,雙方並就承攬報酬依民法第513條之規定於104年8月10日向澎湖縣地政事務所辦理預為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金額為800萬元。(二)今聲請人已完成本件住宅興建工程,且於106年1月9日已取得使用執照,亦就本件住宅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完畢,前所為預為抵押權登記,因承攬工作物完工而轉為普通抵押權登記。雙方更於106年3月10日簽訂協議書,就履行驗收系爭房屋及給付承攬報酬為合意,故聲請人應得依約向相對人請領全部工程款8,689,982元,扣除聲請人因承攬施作「善品本真住宅興建工程」,業已收受相對人給付承攬報酬400萬元,並將之以各戶承攬金額與承攬總金額之比例核算分配予四筆房屋,本件相對人之房屋部分已給付之報酬額應為1,086,248元(計算式:8,689,982元/32,000,000元×4,000,000元=1,086,248元)後,尚得向相對人請求之金額為7,603,734元。(三)上開承攬工程款債權已屆清償期,聲請人屢次催告請求給付,然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前業經鈞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先就其中300萬元債權部分准予拍賣抵押物,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73條之規定,再就未清償債權4,603,734元部分請求拍賣抵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工程承攬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使用執照、協議書、最後確認尚需補充工項及改進事項單,拍賣抵押物裁定書、確定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以同一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屆期未受清償為由,向本院聲請裁定拍賣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106年度司拍字第10號裁定准許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雖聲請人因該裁定僅就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有債權30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予以形式上認定,尚有債權金額4,603,734元未經認定為由,再次聲請拍賣抵押物。惟本件聲請事件與本院前106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事件,兩者之聲請人(即債權人)、相對人(即債務人)及所設定之抵押權、抵押標的均同一,顯然係行使同一抵押權,聲請人復未說明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有何不能強制執行之情況存在,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復提出本件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自屬無實益,應予駁回。至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0號裁定形式上認定之債權雖僅為300萬元,然該裁定所載之抵押債權數額,並無實體確定力,聲請人於附表所示抵押物拍賣時,仍得向執行法院陳報實際上之債權金額,於其權益並無影響,而相對人如認債權金額有誤,亦得提出訴訟,確認抵押債權之金額,以資救濟,並得終局解決爭議,附此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4號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 利│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及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936 │馬公市西衛里西│馬公市○○段54│3層住家用鋼筋 │第一層:170.35平方公尺│第二層陽台│全部 │ ││ │ │衛376之7號 │2-5地號 │混凝土造 │;第二層:170.35平方公│:10.67平 │ │ ││ │ │ │ │ │尺;第三層:85.62平方 │方公尺;第│ │ ││ │ │ │ │ │公尺;突出物一層: │三層陽台:│ │ ││ │ │ │ │ │17.9平方公尺;總面積:│12.99平方 │ │ ││ │ │ │ │ │444.22平方公尺。 │公尺。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