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力豪 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裁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