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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李淑妃律師關 係 人 李秋凉

洪金雀李蔡壹李自壽兼 上一人監 護 人 李財明

李秋好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5號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由李自壽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關係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李自壽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除研究整理案情外,並參與鑑定、與各相關人進行會談,撰擬陳述意見狀,依律師執行業務之時間、費用計算,本件請求報酬新臺幣(下同)35,000元至38,000元,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經本院調閱106年度監宣字第5號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卷宗,並審酌聲請人執行職務之專業、工作次數、地點、時間、對象、方法、內容、提出之報告內容、分析與建議、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等情狀,核定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報酬為38,000元,由李自壽負擔。又本院前已通知關係人李秋涼預納程序監理人報酬20,000,故李自壽應再向本院繳納18,000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裁判日期:201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