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應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澎湖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給付遺贈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9,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