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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7 年消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1號上 訴 人 高欽安即 被 告 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家華間因107 年度消字第

1 號解除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0,8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