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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吳麗卿

吳麗靜吳麗莉吳麗珊李重諺翁宥淞翁秋雲吳瑞祥王麗香王麗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區漁會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5,4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裁判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