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號再審原告 許家華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鄭長艦間請求履行同意書內容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