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天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光訴訟代理人 談虎律師
張倪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政府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先位及備位聲明,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60萬5,854元。揆諸上開規定,應以較高者即先位之訴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