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2號聲 請 人 許耀元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否為「許可聲請人代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許天文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如是,請補正被繼承人許天文之繼承系統表、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若有不動產,應提出已辦畢繼承登記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陳報所有繼承人(除相對人外)已簽名蓋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書內容不得有害相對人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家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