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2號聲 請 人 呂阿揮相 對 人 乙○○關 係 人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及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就受監護宣告人乙○○繼承被繼承人呂○○○所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繼承及遺產分割事宜之處分行為。
選任第三人丙○○(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辦理其繼承被繼承人呂○○○之繼承及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胞弟即受監護宣告人乙○○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4 日以105 年度監宣字第3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乙○○之母呂○○○於105 年2 月4 日死亡,合法之繼承人有呂○○、呂○○、聲請人、黃○○、黃○○、呂○○、呂○○、呂○○和乙○○等9 人,經與全體繼承人協議後,決定全部遺產皆由聲請人及乙○○平均繼承,因遺產分割亦屬處分行為,現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及國有非公用土地租賃權有進行遺產分割之必要,爰聲請准予處分,又因聲請人及乙○○均同為繼承人之一,聲請人同時為雙方代理,有利害衝突之情事,爰併請求為乙○○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併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之必要行為」,民法第第1101條、第1098條第2項、第109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亦為民法第1113條所明定。而上開所謂「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三、就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部分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戶籍謄
本、被繼承人呂○○○之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監宣第3 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確實,堪認聲請人主張可採。又聲請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丙○○開具乙○○之財產陳報本院,並經本院於105 年10月17日准予備查在案(見監宣卷)。
㈡查聲請人與乙○○均為呂○○○之繼承人,得繼承之應繼分
原各為公同共有8 分之1 ,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後,各取得2 分之1 ,進行遺產分割顯有利於不動產之利用,對於乙○○尚無明顯不利影響,不至於損及乙○○之利益,聲請人請求許可就乙○○繼承被繼承人呂○○○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繼承及遺產分割事宜之處分行為處分系爭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於聲請人尚有聲請准予處分附表編號3 所示之國有非公用
不動產之租賃權之繼承換約,並提出國有土地租金繳款通知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現場照片等資料為證,惟此財產為租賃權,並非不動產,依上開規定,並非法院許可之範疇,是此部分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就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部分本院審酌聲請人與乙○○均為被繼承人呂○○○之繼承人,聲請人同為乙○○之監護人,如辦理呂○○○之遺產繼承相關事宜時,同時擔任乙○○之法定代理人,則屬雙方代理而有發生利害相衝突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另為乙○○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又本院考量第三人丙○○為呂○○○之媳婦,且非呂○○○之繼承人,並無利害關係,其亦表明有意願擔任並善盡特別代理人職責,有同意書附卷可證,是聲請人聲請選任丙○○為乙○○辦理其繼承被繼承人呂○○○之繼承及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認尚屬適當。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耀煌附表:
┌──┬─────┬──────────────┬───────┐│編號│項目 │財產標示 │分割方法 │├──┼─────┼──────────────┼───────┤│1 │土地 │澎湖縣○○市○○段○○○○號 │聲請人及乙○○││ │ │(權利範圍全部) │各取得1/2 │├──┼─────┼──────────────┼───────┤│2 │房屋 │澎湖縣○○市○○段○○○ ○號 │聲請人及乙○○││ │ │(權利範圍全部) │各取得1/2 │├──┼─────┼──────────────┼───────┤│3 │國有土地 │澎湖縣○○市○○段○○○○○○號 │聲請人及乙○○││ │租賃權 │ │各取得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