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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4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吳妙壽債 務 人 陳思涵債 務 人 梁慕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思涵於民國101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呂欣穎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21,174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於108年1月16日邀債務人梁慕儀簽訂增補約據,變更保證人為債務人梁慕儀,債務人梁慕儀並承諾承擔呂欣穎本借款連帶保證責任。

(二)詎債務人陳思涵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20,07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梁慕儀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1紙,增補約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