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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債 權 人 林文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龔緞等人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債務人係何人及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及釋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債務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龔緞等人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所有之墳墓無權佔有其所有之土地多年,其為使該土地有效利用,於民國108 年4 月間僱工遷移墳墓,前後花費新台幣( 下同) 3 萬元整,應由債務人即墓主呂龔緞、黃水交、簡阿牛、曾庚貴、呂傳坭、廖東山、王純卿等人之繼承人給付,為此聲請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惟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於聲請狀具體載明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請求,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