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2號受裁定人即原 告 吳○鳳
歐○碧劉○綿許○美何○毅蔡○聿共同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受裁定人即被 告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代 理 人 杜冠民律師
謝孟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許(106年度救字第3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吳○鳳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壹拾伍元。
原告歐○碧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壹拾伍元。
原告劉○綿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壹拾伍元。
原告許○美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柒拾參元。
原告何○毅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柒拾參元。
原告蔡○聿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陸拾捌元。
被告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貳佰貳拾壹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之訴訟,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目的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且此部分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勞工可工作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若超過10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97年度台抗字第16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吳○鳳、歐○碧、劉○綿、許○美、何○毅、蔡○聿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3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本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勞訴字第3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重勞上字第5 號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確定。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受裁定人應分別繳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 │ 備 註 ││ │(新台幣) │ │├──────┼──────┼────────────────┤│第一審裁判費│26萬5,880 元│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等因准予訴訟救││ │ │助而暫免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39萬8,820 元│業由上訴人即被告全額繳納。 ││ │ │ │├──────┼──────┼────────────────┤│原告應負擔之│2,659 元 │原告負擔百分之一 ││第一審裁判費│ │ │├──────┼──────┼────────────────┤│被告應負擔之│26萬3,221 元│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 ││第一審裁判費│ │ ││ │ │ │├──────┴──────┴────────────────┤│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3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 ││之計算及訴訟費用之徵收: ││ ││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 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聲明第2 至4 項 ││ 之請求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 ││ 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 ││ 併與聲明第5 項之請求合併計算之。 ││ ││㈡訴之聲明第1 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算。 ││2.原告等自本件起訴時迄滿65歲強制休日止,已逾10年。故以10年 ││ 薪資所得核計此項聲明訴訟標的。 ││ ││㈢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 ││1.吳○鳳部分:5,590,152 元 ││ 【計算式:月薪46,120元×12個月×10年+獎助金55,752元 ││ = 5,590,152 元】 ││2.歐○碧部分:5,588,076 元 ││ 【計算式:月薪46,120元×12個月×10年+獎助金53,676元 ││ = 5,588,076 元】 ││3.劉○綿部分:5,585,508 元 ││ 【計算式:月薪46,120元×12個月×10年+獎助金51,108元 ││ = 5,585,508元 】 ││4.許○美部分:4,047,908 元 ││ 【計算式:月薪33,330元×12個月×10年+獎助金48,308元 ││ = 4,047,908元 】 ││5.何○毅部分:4,040,308 元 ││ 【計算式:月薪33,330元×12個月×10年+獎助金40,708元 ││ = 4,040,308元 】 ││6.蔡○聿部分:3,988,836 元 ││ 【計算式:月薪32,860元×12個月×10年+獎助金45,636元 ││ = 3,988,836元 】 ││ ││㈣ 訴訟費用之徵收: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2,884 萬7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 26萬5,880 元 ││ ││㈤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1.原告等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59 元。 ││ 【計算式:26萬5,880元×1/100=2,659 元】 ││ 【依各原告請求之金額與訴訟標的金額之比例計算各應分擔之 ││ 訴訟費用為①吳○鳳515 元②歐○碧515 元③劉○綿515元 ││ ④許○美373 元⑤何○毅373 元⑥蔡○聿368 元】 ││2.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萬3,221元。 ││ 【計算式:26萬5,880元-2,659 元=26萬3,221元】 ││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