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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 告 黃金蓮被 告 黃金杯

黃金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與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黃○○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後之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按附表「應繼分」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黃金花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於民國37年1 月7 日死亡,死後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下稱系爭遺產) ,而兩造為黃○○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為附表所示。又兩造前於89年1 月5日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保持公同共有,且兩造迄未協議分割,而系爭遺產亦無不得分割之情形,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黃金杯僅陳: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黃金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遺產土

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本院並依職權向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遺產之繼承登記相關資料核閱屬實,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經查,兩造於89年1 月5 日繼承系爭遺產後,迄今未能協議分割,且系爭遺產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未見有何依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之情形,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

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是以,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查附表所示之遺產均為不動產,以原物分配於繼承人,並無困難,且以原物分割,由公同共有人按附表所示比例分別共有,亦符合各公同共有人之利益。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且按附表所示比例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附表:

┌────────────────────────────────┐│編號一:澎湖縣○○市○○段○○○○○○○○○○○○號土地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權利範圍│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配││ │ │ │ │後之應有部分 │├──┼──────┼─────┼────┼───────────┤│1 │黃金蓮 │3分之1 │均公同共│6分之1 │├──┼──────┼─────┤有4 分之├───────────┤│2 │黃金杯 │3分之1 │2 │6分之1 │├──┼──────┼─────┤ ├───────────┤│3 │黃金花 │3分之1 │ │6分之1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