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胡蝶(原名胡錦蘭)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林毓璟債 權 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代 理 人 張修齊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胡蝶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於民國99年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免責,惟遭本院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定不免責之事由,裁定聲請人不予免責,然消債條例業於107 年11月30日修正第134條第4 款及同法第156 條第3 項,而聲請人因聲請前2 年內,「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生債務總額」確未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茲依修正後之上開規定於新法修正施行日起算2 年內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消債條例107 年11月30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
134 條第4 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 年內,為免責之聲請,107 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依其修正之立法理由乃為使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法院依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裁定不免責之債務人仍得重建經濟生活,及避免法律關係久懸不決,無論該裁定是否確定,明定其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 年內,依修正後之規定聲請免責。準此,法院對依該條例第156 條第3 項規定再次聲請免責之債務人,自應從寬考量是否符合免責要件,始符上開立法意旨。又依消債條例第136 條第1 項規定,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依其立法目的乃在使法院依消債條例之裁定適當,並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就債務人是否具備不免責事實調查並據為判斷,則原不免責裁定所為之認定,自應已及於同條例第133 條至第135 條之不免責事由,故債務人前經法院依修正公布前之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嗣於修正公布之消債條例施行之日起2 年內依第156條第3 項規定再為免責之聲請時,法院自僅須審酌其是否具備同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即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6號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係於98年7 月23日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清算,經本院於99年1 月8 日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然因聲請人之財產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經本院於99年6 月3 日以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後則經本院於99年8 月24日以聲請人因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規定浪費情事之不免責事由,且債權人並未同意聲請人免責,而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5 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復因101 年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修法,聲請人依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免責,惟再經本院於102 年1 月18日以101 年度消債聲字第7 號裁定以聲請人有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不免責事由再度裁定不免責,聲請人提出抗告而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抗字第1 號裁定駁回抗告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是本件聲請人前既係因有消債條例第13
4 條第4 款規定而受不免責裁定,其依107 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3 項規定,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即起2 年內之108 年3 月19日(詳如聲請狀之本院戳章)再為本件免責之聲請,自符上開修正條文之規定,則依上開說明,本院於聲請人再為免責之本件聲請,自僅須審酌其是否具備修正後同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即為已足,餘即不在考量之列。
四、再查,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抗字第1 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前次聲請免責之抗告理由係以:「債務人於於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於聲請清算前2 年因消費奢侈商品及服務之支出總額,顯已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之半數」因而裁定聲請人不免責。惟上開不免責事由已於107 年消債條例修法中刪除,修正後之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僅以「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為不免責之事由,本件聲請人係於98年7 月23日向本院聲請清算,故本院應加以調查者,係「96年7 月24日至98年7 月23日之間聲請人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所負債務之總額」,是否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查至99年1 月7 日即開始清算前一日止各債權人陳報之聲請人債務總額分別為:債權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運通)為28,425元;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始債權人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融)為164,00
3 元;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為97,228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為164,563 元(參本院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 號卷第3 頁、第16頁、第19頁、第22頁),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為:454,219 元(即上開4 債權人債權總額加總)÷2 =227,110 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五、又本院函請債權人陳報「96年7 月24日至98年7 月23日之間聲請人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所負債務之總額」及是否同意聲請人免責,經債權人陳報如下:債權人美國運通無法提供消費明細,惟同意聲請人免責(本案卷第49頁);債權人第一金融部分係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聲請人信用卡交易明細,合計96年7 月24日至98年7 月23日之間(下稱系爭期間)消費明細,總計為72,401元(詳如附表一,參本案卷第151 頁至177 頁),不同意聲請人免責(本案卷第
195 頁);渣打銀行提供聲請人信用卡交易明細,並具體指出認為係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所負債務,合計系爭期間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所負債務總額為25,135元(詳如附表二,參本案卷第69頁至107 頁),不同意聲請人免責(本案卷第51頁);債權人玉山銀行提供聲請人信用卡交易明細,系爭期間合計消費金額為49,855元,不同意聲請人免責(詳如附表三,參本案卷第113 頁至第115 頁)。故本件若將美國運通全部債權皆計入,並且亦不考慮第一金融及玉山銀行所陳報者是否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亦全數計入,則系爭期間聲請人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所負債務之總額亦僅為175,816元(28,425+72,401+25,135+49,855),未達上開「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即227,110 元。故依
107 年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及前揭說明,應裁定免除聲請人之債務。
六、綜上,本件聲請人依107 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消債條例第
156 條第3 項聲請免責,因無「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之不免責事由,自應准聲請人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家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附表一:第一金融 │├─┬──────┬──────────┬─────┤│編│消費日期 │消費事項 │消費金額 ││號│ │ │(新臺幣)│├─┼──────┼──────────┼─────┤│01│96年7月25日 │南山 │2,541元 │├─┼──────┼──────────┼─────┤│02│96年7月30日 │雅虎國際資訊 │403元 │├─┼──────┼──────────┼─────┤│03│96年8月1日 │阿瘦皮鞋 │2,690元 │├─┼──────┼──────────┼─────┤│04│96年8月1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15 期 │1,338元 │├─┼──────┼──────────┼─────┤│05│96年8月11日 │雅虎國際資訊 │409元 │├─┼──────┼──────────┼─────┤│06│96年8月12日 │遠傳電信 │1,823元 │├─┼──────┼──────────┼─────┤│07│96年8月20日 │台灣大哥大 │699元 │├─┼──────┼──────────┼─────┤│08│96年8月26日 │雅虎國際資訊 │567元 │├─┼──────┼──────────┼─────┤│09│96年8月28日 │台華輪 │2,158元 │├─┼──────┼──────────┼─────┤│10│96年8月30日 │統一星巴克 │1,000元 │├─┼──────┼──────────┼─────┤│11│96年9月2日 │雅虎國際資訊 │280元 │├─┼──────┼──────────┼─────┤│12│96年9月25日 │雅虎國際資訊 │285元 │├─┼──────┼──────────┼─────┤│13│96年10月8日 │統一星巴克 │1,000元 │├─┼──────┼──────────┼─────┤│14│96年10月22日│神腦國際 │9,450元 │├─┼──────┼──────────┼─────┤│15│96年10月25日│南山 │2,541元 │├─┼──────┼──────────┼─────┤│16│96年10月28日│立榮航空 │1560元 │├─┼──────┼──────────┼─────┤│17│96年10月29日│儷人診所 │6,530元 │├─┼──────┼──────────┼─────┤│18│96年11月14日│儷人診所 │3,200元 │├─┼──────┼──────────┼─────┤│19│97年1月25日 │南山 │2,541元 │├─┼──────┼──────────┼─────┤│20│97年2月19日 │漢神名店百貨 │4,900元 │├─┼──────┼──────────┼─────┤│21│97年2月29日 │漢神名店百貨 │8,280元 │├─┼──────┼──────────┼─────┤│22│97年3月12日 │釩辰公司 │935元 │├─┼──────┼──────────┼─────┤│23│97年3月12日 │釩辰公司 │1,700元 │├─┼──────┼──────────┼─────┤│24│97年3月14日 │立榮航空 │2,328元 │├─┼──────┼──────────┼─────┤│25│97年3月27日 │輕鬆購 │13,243元 │├─┴──────┴──────────┴─────┤│合計金額:72,401元 │└─────────────────────────┘┌─────────────────────────┐│附表二:渣打銀行 │├─┬──────┬──────────┬─────┤│編│消費日期 │消費事項 │消費金額 ││號│ │ │(新臺幣)│├─┼──────┼──────────┼─────┤│01│96年8月10日 │統一星巴克 │1,000元 │├─┼──────┼──────────┼─────┤│02│96年12月23日│神腦國際 │8,900元 │├─┼──────┼──────────┼─────┤│03│97年1月13日 │統一星巴克 │1,000元 │├─┼──────┼──────────┼─────┤│04│97年2 月12日│愛恩男服飾 │5,740元 │├─┼──────┼──────────┼─────┤│05│97年2月29日 │漢來大飯店 │4,242元 │├─┼──────┼──────────┼─────┤│06│97年2月29日 │漢神名店百貨 │4,253元 │├─┴──────┴──────────┴─────┤│合計金額:25,135元 │└─────────────────────────┘┌─────────────────────────┐│附表三:玉山銀行 │├─┬──────┬──────────┬─────┤│編│消費日期 │消費事項 │消費金額 ││號│ │ │(新臺幣)│├─┼──────┼──────────┼─────┤│01│96年8月6日 │遠傳網路門市 │534元 │├─┼──────┼──────────┼─────┤│02│96年8月17日 │電信資費電話費 │699元 │├─┼──────┼──────────┼─────┤│03│96年8月18日 │雅虎國際資訊 │292元 │├─┼──────┼──────────┼─────┤│04│96年10月18日│誠信旅行社 │3,104元 │├─┼──────┼──────────┼─────┤│05│96年10月22日│神腦國際 │9,450元 │├─┼──────┼──────────┼─────┤│06│96年11月10日│統一星巴克 │1,000元 │├─┼──────┼──────────┼─────┤│07│96年12月3日 │統一星巴克 │1,000元 │├─┼──────┼──────────┼─────┤│08│96年12月15日│統一星巴克 │2,000元 │├─┼──────┼──────────┼─────┤│09│97年1月22日 │華歌爾專賣店 │2,718元 │├─┼──────┼──────────┼─────┤│10│97年1月23日 │兄弟運動用品公司 │840元 │├─┼──────┼──────────┼─────┤│11│97年2月4日 │伊莎貝爾名店 │8,378元 │├─┼──────┼──────────┼─────┤│12│97年2月28日 │漢神名店百貨 │5,250元 │├─┼──────┼──────────┼─────┤│13│97年2月29日 │漢神名店百貨 │8,280元 │├─┼──────┼──────────┼─────┤│14│97年3 月27日│北歐櫥窗 │2,610元 │├─┼──────┼──────────┼─────┤│15│97年4 月5日 │信欣旅行社 │3,700元 │├─┴──────┴──────────┴─────┤│合計金額:49,85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