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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年度大會,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裁判日期: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