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莊橙啟
歐秀梅兼 上一人輔 助 人 莊廷飛被 告 莊月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1,500 元(計算式:19.29 ㎡×1萬5,200 元/ ㎡+35.71 ㎡×1 萬5,200 元/ ㎡+7 萬5,500 元=91萬1,500 元),加計訴之聲明第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231 萬1,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3,9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家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