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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何峻陞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淑芬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家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