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白秀根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許○○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債權存在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又原告聲請假扣押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另徵裁判費1,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1,700元(30,700元+1,000 元)。
二、請陳明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及假扣押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三、原告、被告許○○、許○○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