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號原 告 黃○治被 告 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宏被 告 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建前○國際有限公司葉○任太○有限公司黃○芳陳○忠倪○卿陳○彥王○雄歐陽○翰上列原告與被告○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裁判日期: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