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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橙啟

莊廷飛

歐秀梅上 一 人特別代理人 蕭群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月姿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108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偉為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裁判日期: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