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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監宣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5號聲 請 人 洪○茹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否為「許可聲請人代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洪○○所遺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為繼承及遺產分割事宜之處分行為」?

二、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洪○○之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所有繼承人(除相對人外)已簽名蓋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釋明對受監護人無不利益之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裁判日期:2020-02-17